经查,下列单位申请的商品市场名称登记(名单见附件),市场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市场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市场已经自行关闭,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注销。现告知下列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下列企业已取得的市场名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本局将按规定公告注销该商品市场名称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1-86025190
附件:限期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名单
经查,下列单位申请的商品市场名称登记(名单见附件),市场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市场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市场已经自行关闭,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注销。现告知下列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下列企业已取得的市场名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本局将按规定公告注销该商品市场名称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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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限期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