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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上住建罚决字[2020]012号

发表于2022-05-31
标签:城市建设 质量安全 管理条例 城区 建设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上住建罚决字[2020]012号

受处罚单位: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宪明

企业资质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

地 址:九环路7号新牛大厦10楼

 

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现场踏勘时,发现你单位施工的九天国际服装城检测排危加固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2020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九天国际服装城检测排危加固工程位于杭州市清江路168号,建设单位是杭州九天国际服装城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500万,建筑面积6235平方米。在2020年6月23日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3、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签发的停工通知单1份(质安整2020-01-148号)等。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工程建设行政管理裁量规则》第七条及第八条,对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可以适用于罚款幅度中限的处罚:

1、予以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万五千元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到杭州市区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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