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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申瑞国际的合同示范文件是否合理?

发表于2013-03-04

有几个条款值得关注:

  1、抵押:该宗地在方正东亚信托公司已设定第壹顺位抵押,抵押面积21004㎡,抵押金额为50000万元,抵押期限2011.9.27-2013.10.10;该宗地在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已设定第贰顺位抵押,抵押面积为21004㎡,抵押金额20000万元,抵押期限2012.6.8-2013.12.31。

 2、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中“2、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交付手续或延期办理交付手续或要求退房,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

3、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看了也有点霸王条款的味道。

第四条 关于主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若主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支付部分房款,则买受人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1、买受人应在主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由买受人签署的按揭合同及其他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除出卖人原因外,买受人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未在约定付款之日全额到达出卖人账户,按主合同第八条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如期办理按揭贷款,或政策变化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的,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20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新政策下按揭贷款相关手续或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在要求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主合同第八条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如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或买受人所购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司法处置等原因,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要求出卖人全额或部分代偿按揭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15%的违约金。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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