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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7) 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8) 房地产交付日期;
(9) 违约责任;
(10)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 转让当事约定的其他事项。
20、为什么要对商品房预售进行审核?
答: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防止投机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政府出面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经审核准予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日期为准予预售的日期。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政府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1、什么情况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答:新建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和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分两种版本,一种是95版本,这种版本的标准合同在1998年5月31日前仍可使用。另一种是97版本。凡签订97版的预售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可持97版的预售合同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22、什么情况下,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答:商品房出售合同有二种版本的标准合同。一种是95版(使用至1998年5月31日),另一种是97版。
凡原签订95版预售合同,在房屋交付时,应重新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凡原签订97版预售合同,在房屋交付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必再重新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凡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在出售时,应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23、商品房预售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预售:
(1) 订立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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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7) 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8) 房地产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