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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法新解释:谁付首付房子就归谁,这让老婆还不如小三~

发表于2011-08-16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还没实施,媒体网络就闹得沸沸扬扬,瞬间成了万众注目的焦点,人们众说纷纭,各抒己见。

   《婚姻法》有了新的解释,婚前买房房子的产权归哪方买的归哪方。如果说这个房子是男方全钱购买,那么做儿媳的一点份都没有。当然,这个前提是:婚姻出现危机到了非离婚的地步,离了,这个房子全部属于男方。相反,则一样。这则新规,表面上看起来对现在离婚越来越多,离婚房产产权有了有利的保证,但是仔细看来,这样的规定势必会促生更多的家庭支离破碎,促生更多的小三,促生更多的剩男剩女。因为,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如果是没有钱的一方都会有这样的担心,假若将来真的会有不欢而散的一天,那么他或者她到底属于什么?又能得到什么!
发表于2011-08-16
   当下有许多家庭面临婚后危机,感情、工作、生活各个方面的原因都有,离婚家庭越来越多。正在这时,《婚姻法》发出了新规是对那些还没有结婚,或者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们当头一棒。犹如第三者插足,这个婚还真不敢结了。于是,笔者由此引发了三点思考。

   第一点:新规保护的婚姻还是财产?产权产权,说白一点就是金钱。由于房价持续走高,好一点的大城市,根本买不起房,这种原因导致了诸多剩男剩女,找不到合适另一半,房子是其中很大一块原因。而对于那些结婚了的,有房子的,大部分应该是父母资助帮扶着购买的。子女或许不用还,但是好好对待孝敬老人是必须应该尽责的义务。当《婚姻法》解释,婚前买房,如果是南方购买的房子,将来产权完全归于南方,女方是没有产权权力的,于是一下子让女方倍感堪忧,结婚时嫁给了男人还是嫁给了金钱,真正的感情何在?白头偕老或成空谈。

发表于2011-08-16
   第二点:婚姻岌岌可危,当老婆不如做小三?《婚姻法》的新规,加剧了小三的促生,反正我信了。嫁给一个有钱的男人,将来若是性格不和要分手,房子产权一点都没捞到,那还不如当小三,有钱有车还有房,想什么时候溜就什么时候溜。哪方买房子归哪方,某些方面让婚姻更严肃更正规,实不知加剧了感情婚姻危机,当老婆不如做小三的思想愈来愈强烈。
发表于2011-08-16

   “嫁房子的拜金女们,你们这下傻了吧!” “老公以后就变房东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儿。” “开发商乐了,以后不论男女都得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一出台,坊间的舆论就炸了锅。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也许从现在开始,我们将跑步进入“婚前协议”时代。

“婚前协议”大意了,“婚后协议”靠谱吗?

       即便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财产;就算婚后还有大笔贷款,婚前谁出的首付,房子的产权就归谁房子,几乎已是当下最能拨动国人神经的东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许多人看来有望改变年轻人为房子而结婚的心态。不过,受到新司法解释影响的并非只有未婚男女。

发表于2011-08-16

“大意了,当时应该签个婚前协议。”

      刘欣(化名,“80后”,2008年结婚,家中一套房产,领完证之后由男方家出三成首付购买,现在还有超过八十万的贷款。)

      谈这些事儿有点伤感情,我们孩子刚一岁,目前还没有什么离婚的苗头,但是我妈还给我打电话念叨了一下这事。结婚的时候我们家给了五万块钱让我买东西,就没出房子的钱。我老公家凑了个首付,我们俩自己还贷,我的工资比我老公还稍多点。因为是婚后买的,我就觉得是共同财产,房本上只写了他的名字。

     按照新解释,房子就算是他们家给他买的吗?那要是以后要分了,我只能按照还贷的比例分钱。我这样没户口没亲戚的“北漂”,好不容易成了个家,本来就是“暂住”的,这下好了,房子也不是我的了……

发表于2011-08-16

      我妈跟我说,让我把还贷的钱记下来,可结了婚,两个人的钱都一块花了,你能分出来哪一块钱是谁卡里取出来的吗?就算我自己记了账,法院认可吗?

      大意了,当时真应该学老外那样也签个婚前协议,现在再提这个,好像我动机不纯似的。万一将来真走到那一步,法官不会只给我还贷的钱吧?物价还一直涨呢!

丈母娘们不失落,“狠招”有的是?

      虽说“丈母娘推高房价”被人们当做笑话,但在一众家庭伦理电视剧里,丈母娘的角色经常和房子联系在一起,“逼未来女婿买房”更是必不可少的冲突桥段。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网友们纷纷给“失落的丈母娘”支招:“把你准备给姑娘的嫁妆和花费全部交给男方家长,与男方家长一起共同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不过,记者采访到的几位丈母娘并不太失落,她们心里可比年轻人有谱多了。

发表于2011-08-16

“再狠点,多要现金当彩礼,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

      王妈妈(69岁,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婿被外派到国外工作,她常年在北京帮助女儿带小外孙女。)

       我既是婆婆又是丈母娘,说句公道话,在婚姻里面,还是男方的自由会大一些,我还是倾向能对男方多一点约束。

       现在这个新规定,是鼓励夫妻双方都自立自强,可是性别差距摆在那里呢!男的不管孩子专心工作,只要每个月多挣点生活费,大家会觉得这是个有事业心的好男人;可是女人要是不管孩子一心扑工作,别说婆婆看不惯,就是自己的妈也会劝她改改。

       当然,就现在这个规定,如果真要较真儿,算个明明白白的话,丈母娘也不是没办法。反正现在都是一个孩子了,也不存在要多给儿子留点钱的问题,女孩子的父母也可以要求不再陪嫁消耗品,大家把婚房、车、装修等钱算出个总数,按比例分摊算了。再狠点,结婚的时候多要现金当彩礼,再多凑点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可是这么算计,那不是愣把结婚弄成结仇了,对哪一方都没个好。

发表于2011-08-16
引用:梦里挑灯看天 在2011-8-16 16:24:55写道:原帖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还没实施,媒体网络就闹得沸沸扬扬,瞬间成了万众注目的焦点,人们众说纷纭,各抒己见。
  《婚姻法》有了新的解释,婚前买房房子的产权归哪方买的归哪方。如果说这个房子是男方全钱购买,那么做儿媳的一点份都没有。当然,这个前提是:婚姻出现危机到了非离婚的地步,离了,这个房子全部属于男方。相反,则一....
 
    这个新解释很给力啊~
发表于2011-08-16
    大家还是慎重点签个婚前协议吧~总比以后争个你死我活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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