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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借鉴国际做法来完善我国的分部报告制度

发表于2012-06-11
对外部信息使用者而言,合并报表难以具体反映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经营情况,为弥补合并报表的缺陷和满足信息使用者不断扩张的信息需求,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将其作为合并报表的必要补充,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营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风险水平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ta}们对整个企业做出更{有}依据的判断。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分部报告披露制度,但和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仍{有}差距,笔者主要结合国际通常做法,就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分部{财}务报告披露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分部报告披露制度及存在问题

1.1我国现行的分部报告披露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造就了一批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公司,从而形成了投资者对分部报告信息的客观要求。中国证监会在1994年1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1)中首次对上市公司分部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会计报告中披露具{有}分部报告雏形的分行业资料。1998年1月,{财}政部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2)规定,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包括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租车企业应按行业和地区提供分部信息,并规定以行业分部为第一级基础,地区分部为第二级基础。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营业{收}入、费用、营业利润或亏损、资产总额、现金净流量等13项指标。要求企业按年单独编制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并将其作为利润表的附表纳入{财}务报表体系。对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仅要求从经营成果的大小考虑,即以行业{收}入是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作为分部披露的标准,而对资产规模未加以考虑,也未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

1.2我国现行的分部报告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分部信息的{有}关规定体现出与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一定程度的接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于分部标准规定的不一致。准则1中只要求按行业类别披露,而制度2中不仅要求提供行业分部信息,还要求提供地区分部信息。对于可报告分部的确定,只{有}准则1中要求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很显然,该标准过于简单,不利于编报者筛选可报告分部,而且单一性的指标易于{人}为操纵,起不到分部报告应{有}的作用。另外,在需披露的信息指标的规定上也不尽合理,缺乏可操作性。准则1仅要求披露行业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其规定过于狭窄,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制度2要求披露13项分部信息指标,内容过于宽泛,不能体现重要性原则。由于缺乏分部报告的具体操作指南,分部{收}入、分部成本等重要指标的定义也不明确。

二、国际分部报告披露制度

2.1国际分部报告披露制度。为了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纷纷发布准则制度,对分部报告的适用范围、分部标准、分部信息的内容等做出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报告制度。

2.2美国的分部报告制度。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FASB145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为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企业应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将分部划分为四类。可报告行业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分别占企业合并营业{收}入、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合并可辨认资产的10%或以上;要客户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对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分部的判断标准其营业{收}入占合并{收}入的10%或以上。此外,还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但应编报的分部最多不超过10个。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为:行业分部应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信息国外经营应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出口销售应按地区总额披露企业从母公司外销给国外非关联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应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对于分部报告期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认为,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议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单独编制分部报告,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体系内,构成整套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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