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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公司的行为强烈抗议!!!!
Re:在没有经过我们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擅自允许商家在小区内设点经营?从而谋取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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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者投诉和调查所反映的问题,浙江省消协于日前发表意见——小区物业收益应当公开、透明。
■利用物业从事经营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如物业公司要利用其进行经营,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
2.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
3.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
■物业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经营性收入应当按照法定要求或按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1.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
2.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
3.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其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
■物业收益对业主应当毫无保留的公开
物业管理企业对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应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建立相应账册,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收支明细账,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力查询每一笔物业收益的收支情况。
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应按规定6个月至少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询问和监督。(《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
■侵占物业收益应受处罚
物业公司如非法利用小区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侵占物业收益的,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力度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力度,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及时查处。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司加强监督。